有關校園因應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」(武漢肺炎)疫情停課標準案,補充說明如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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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教務組長    


張貼日期: 2020-04-24 00:08:18  點閱:316


一、

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4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43145號函辦理。

二、

本府以109年2月24日府教體字第1090060377號函檢送「校園因應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』(武漢肺炎)疫情停課標準」在案。

三、

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(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)109年2月19日核定「校園因應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』(武漢肺炎)疫情停課標準」規定,停課決定除依校園確定病例人數外,仍應視實際疫情調查結果,並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指示決定實際停課措施。

四、

前揭疫情調查由衛生單位進行,如確定病例為學校師生,須視與確診病例是否有共同場域、師資及學生、發生時序、規模大小等狀況,匡列接觸者之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措施,並釐清是否有群聚風險後,作成停課之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