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3-01-09 10:25:41 點閱:140
轉知:「彰化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」
一、本案前以111年7月13日府教體字第1110267032號函諒達。
二、「彰化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」已於111年7月7日正式施行,請協助宣導重點:
(一)禁菸場所禁止使用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品。
(二)未滿18歲者不得使用煙品或持有電子煙、與電子煙相關器物及加熱式菸品。
(三)不得販賣、交付或供應電子煙、與電子煙相關器物及加熱式菸品予未滿18歲者。
(四)不得強迫、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使用煙品。